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侯*芬诉被告许**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被告后只归还了48000元,尚欠5200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望延迟归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归还原告侯**借款52000元。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侯**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