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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浙江**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倪*和倪**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倪**的诉讼,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倪*于2004年2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于同年9月离开公司。在此期间,被告倪*以买手提电脑等名义向原告、原告公司职工韦**、赵**借款,2006年3月20日,被告倪*立下欠条欠原告公司借款26344元,欠韦**借款1500元,欠赵**借款800元。2006年3月21日还了5000元,其中归还韦**1500元,归还赵**800元,都由公司转付,归还原告公司2700元,尚欠原告23644元。同日被告倪*写下还款计划,并由其弟倪海*进行担保。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却未还分文。故起诉要求被告倪*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3644元,并从2007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止。

被告倪*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倪*曾在原告浙江**限公司工作。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倪*向原告公司、原告公司职工韦**、赵**借款。2006年3月20日,被告倪*分别向韦**、赵**出具了借款1500元、800元的欠条。同日,在被告倪*出具欠款的书面材料上,载明:欠公司(即原告)26344元,欠韦经理(即韦**)1500元,欠赵**800元,欠款予半年内分六次付清,每个月一次5000元。被告倪*的弟弟倪**在该欠款的书面材料上签名对以上欠款提供担保。次日,被告倪*书写了另行的还款计划:在今天归还欠款5000元,其余欠款在2006年4月至7月每个月还款1000元,2006年8月至12月每个月还款2000元,2007年1月至3月还清所有余款。原告对被告倪*的该还款计划予以认可,但倪**未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在被告倪*所归还的5000元欠款中,其中归还韦**1500元,归还赵**800元,归还原告公司2700元。被告倪*尚欠原告23644元。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倪*却未归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公司基本情况、被告身份情况、欠条、欠款、还款计划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倪*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倪*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除依法返还借款本金外,还应当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倪*返还原告浙江**限公司借款23644元,并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止。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50元,由被告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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