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