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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倪*对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时财诉被告倪**、倪世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200元,两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望分期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8年4月26日,两被告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月月息3%。此后,两被告支付借款6800元及利息2100元。原告后又从两被告处拿来电视机一台,折价5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倪**、倪*对尚欠原告曾时财借款确定为17800元,两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曾时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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