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马公长及被告西安**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原告李**与被告张*、邱**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辰**限责任公司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辰**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西安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岳**与被告钟*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与被告贾**、张**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王东京、西安伟**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信银**西安分行与付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联社、西安陆**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陕西省分行与周**、西安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