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XX分社与被执行人车X、龚X、蔺X、万XX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XX分社与被执行人车X、龚X、蔺X、万XX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3)西雁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车X、龚X、蔺X、万XX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车X银行存款人民币230275.58元,其中案款226970.58元,执行费3305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26970.5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6970.5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公证处(2013)西雁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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