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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穆**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穆**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穆**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分两次向其借款104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现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被告以自己做生意为由找原告借款,于2010年7月21日借原告57500元,出具借据言*还款期限为2011年7月21日,利息为7500元;于2010年8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6500元,出具借据言*还款期限为2011年8月31日,利息为4500元。嗣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均未还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承担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提供借据两份,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相关的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依照还款期限按时向原告还款。同时双方在借据中约定了相关的利息,该利息的约定未超过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穆**偿还原告龚**借款104000元,并承担利息12000元。

诉讼费用2751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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