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与张XX借款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XX与张XX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雁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本院裁定(2006)雁民执字第9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于2012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55656元,被执行人再向申请人支付9000元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雁执恢字第0018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