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朱X诉张X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4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费207元由张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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