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杨**与被告尚锋利、范**、董*借款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尚锋利、范**、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杨**诉称,2011年7月13日,被告董*领着两被告尚锋利、范**向我们借款30000元,董*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2013年10月我们因急需要用钱联系三被告还款,但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无人承担还款。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尚锋利、范**、董*缺席无辩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3日,被告董*领着两被告尚锋利、范**向原告李**、杨**借款30000元,董*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2013年10月,李**、杨**因急需要用钱联系三被告还款,但三被告互相推诿。原告无奈,于2013年12月诉至本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现金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被告董*作为担保人对被告所借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原告之诉应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尚锋利、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杨**30000元。
二、被告董*对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0元,由被告尚锋利、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