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王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X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35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费343元由王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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