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XX**限公司XX支行与张X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限公司XX支行与被执行人张X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生效的(2007)西雁证经**XX号公正书及(2012)西雁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轮候查封了该套房产,经过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了执行程序。2013年1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贷款购买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XX号第一幢XX号房屋已被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评估拍卖完毕,本院于2013年1月X日向西安**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新城区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案案款转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2)西雁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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