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至县信用社与李*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李X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周执字第0046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费290元由李X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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