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齐诉被告冯**、冯*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诉讼费17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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