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庆阳**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治理、左**、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路会*、冯治理、左**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归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路会*、冯治理、左**负担2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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