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路会*、冯治理、左**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立案后,在审理中,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将借款全部归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路会*、冯治理、左**负担2150元,退付原告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