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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印纸盒厂与刘**、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印纸盒厂与被告刘**、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印纸盒厂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新河外贸彩印纸盒厂诉称,因被告刘**开办的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拖欠原告纸盒加工款人民币180余万元,原告曾于2008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刘**、案外人上海平安搪瓷厂作为担保人对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调解书内容未得到履行,原告遂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上海平安搪瓷厂的财产因抵押担保而被另案执行完毕,而被告刘**、张**共同共有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因被告刘**不主动提出析产,致使法院无法对上述共有房屋予以拍卖处分。现原告作为债权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两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

被告刘**、张**均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5月5日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权利登记为两被告共同共有,登记核准日期为2003年1月2日,房地产权证号浦XXXXXXXXXX。2008年5月13日,原告与案外人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上海平安搪瓷厂及本案被告刘**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主要内容为:一、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结欠上海**印纸盒厂价款1,835,027.68元(约定分期付款,其中末期付款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二、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前给付上海**印纸盒厂价款1,835,027.68元的利息(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上海平安搪瓷厂、刘**对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因上述债务未得到清偿,原告向上海**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海万得凯金**限公司、上海平安搪瓷厂均已停产歇业,且拖欠工人工资200多万元并涉及多起经济纠纷案件,偿付能力受限;刘**除名下一处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因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而中止执行。2014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代为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分割两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

上述事实,由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8)崇民二(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及(2008)崇执字第4158号民事裁定书、离婚登记审理处理表、上**地产登记簿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刘**对原告负有清偿债务义务的事实,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因涉案房屋属于两被告共有,作为被执行人,在相关执行案件中未履行付款义务,即被告刘**怠于分割涉案房屋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被告对涉案房屋各自所占权利份额的确定,因涉案房屋权利登记为共同共有,亦无证据表明两被告之间就房屋权利份额有所约定,且两人原系夫妻关系,故确定两被告权利份额均等。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浦XXXXXXXXXX)由被告刘**、张**各占1/2份额。

案件受理费44,234元(原告上海**印纸盒厂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117元,由被告刘**、张**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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