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于洋诉被告高**建筑工程欠款纠纷一案后,被告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移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欠款纠纷,该建筑工程履行地在农安县靠山镇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是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以便查明案情,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高**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