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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市浦东分行与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XX**市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XX(以下简称被告一)、被告傅XX(以下简称被告二)金融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0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市浦东分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10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5年,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万元,以上贷款用于购买车牌号为沪XXXXXX的丰田轿车,且原告与两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以所购车辆进行抵押担保。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03年10月16日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但截至2008年2月25日,被告已实际违约5期。另,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被告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贷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被告二共同偿还所有的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现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第十五条宣布尚未到期的部分贷款本息提前到期,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请:1、判令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8166.15元,贷款利息703.66元(截止2008年2月26日)(本息合计:28869.81元)和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人**行规定的计算方法计付);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3、判令被告一以名下丰田轿车(车牌号:沪XXXXXX)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被告傅XX于2008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XX股**市浦东分行欠款1万元;

二、被告杨XX、被告傅XX于2008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XX股**市浦东分行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至该日止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三、自2008年6月1日起,被告杨XX、被告傅XX应于每月16日前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归还原告XX股**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与利息;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0.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两项合计3380.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杨XX、被告傅XX负担,于2008年4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XX**市浦东分行;

五、如被告杨XX、被告傅XX不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付款义务,原告XX**市浦东分行可就被告杨XX、被告傅XX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债务全额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并可以与被告杨XX、被告傅XX协议,以车牌号为沪XXXXXX的丰田轿车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XX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X、傅XX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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