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原告周**与被告周**、朱**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韦**与姚**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如皋市**区居委会与张有志、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如皋市**区居委会与吕**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沈**与被告汪*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孙**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如皋市**区居委会与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如皋市**区居委会与郭**、吴**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