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