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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