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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