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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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