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杨**、贲**、杨**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马**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贲**、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杨**、贲**、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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