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瞿*如与被告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如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瞿*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由原告瞿明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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