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南通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夏*与南通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3)皋磨初字第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250元,执行费5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立德纬**有限公司已停业多时,该公司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及有关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本院正在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过程中,尚未处理结束。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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