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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陈**、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王*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被告陈**租用原告的钢管,2007年1月26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交给原告,后被告归还了15000元,尚有56188元未能归还,被告久拖不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618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王**应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6日,被告陈**向原告朱**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朱**钢管租金及材料款计71188.00柒万壹仟壹佰捌拾捌元正。中正机械厂工地用今欠人:陈**2007年元月26日”,后被告王*分别于2011年1月30日付5000元、2012年1月20日付10000元,尚欠56188元未能给付。另查明,被告陈**与被告王*系夫妻关系,该笔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索款无着,遂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结婚申请书,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结欠原告朱**71188元的事实存在,有被告亲笔所书欠条一份予以佐证且内容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认定。后被告陈**仅给付15000元,尚欠56188元未能给付,责任在被告陈**,故原告要求被告陈**立即给付欠款的主张,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系陈**个人债务或者双方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陈**、王*未应诉答辩,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现有证据作出上述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欠款5618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元,由被告陈**、王*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政局,账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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