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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区居委会与张有志、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陈**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如皋市**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如皋市**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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