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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