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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席*初字第0022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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