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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