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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安诉被告淮安华**有限公司、陈**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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