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陈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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