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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程春官、南通龙**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程春官、南通龙**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以及《最**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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