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送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