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被上诉人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2013)邮送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