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空办公室、烟台市**总公司、烟台市**业有限公司商场使用权抵顶欠款纠纷一案,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04)芝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烟台**委员会办公室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8号房产(建筑面积660.60平方米,证号:20389)

二、被执行**空办公室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