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空办公室、烟台市**总公司、烟台市**业有限公司商场使用权抵顶欠款纠纷一案,烟台**民法院作出的(2004)芝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办公室在户名烟台市人防工程管理处中**银行烟台南大街支行16×××07账户的存款175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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