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12)邹*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韩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韩星在你行908060100010101801775账户上人民币26860.00元,划拨邹城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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