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邹城**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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