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X**限公司与XX电气(上**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电气(上**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上海翔**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四平路108号新颜商务楼18幢1号。

法定代表人饶宏生,总经理。

被告奥**电气(上**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龙东大道5901号1栋101室。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克莱特摩恩电**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