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芬**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蒸**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施卫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16日原、被告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涂料,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1,600元,尚有余款18,9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8,9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确认欠款事实,但目前无能力偿还。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时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10月原告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向被告供应了墙面涂料74桶,底漆46桶,计货款40,500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600元,尚欠货款18,9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10月16日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蒸**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芬**限公司货款18,9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上海蒸**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蒸**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