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锦**有限公司与被告绍**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纠纷的解决进行庭外协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4.3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1,482.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