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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广州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安**限公司、广州安**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案,原告于2004年5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04年6月9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撤诉,无悖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2.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6.4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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