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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捞局与中国扬**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交通部上海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打捞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部上海打捞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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