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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国际运**海分公司与上海长庆**有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成国际运**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纠纷的解决进行庭外协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中成国际**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原告中成国际**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诉讼保全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03.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3,201.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8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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