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通运输站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横沙交通运输站定期租船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4月3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3年5月及6月,其与被告签订租船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皖桐城货9026”和“皖桐城货9021”两轮租给被告装运石料,租期均为一年,月租金分别为人民币12万元和1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船舶,被告使用了两个月后,因无货物可运而单方停止租约,并拒付租金。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租金人民币56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宝山区横沙交通运输站应于2004年7月30日前全额支付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人民币27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0元,由被告负担;

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