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限公司与被告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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