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诉讼已无争议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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