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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限公司与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电**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东海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及其三分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自行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不获存在,现原告依法处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74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减半收取3,974.5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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