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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限公司与上海天**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20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胡*,被告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2年4月,其接受被告委托,代理被告出运两票货物由上海港至广州黄埔港。货物于2002年4月9日装船出运,并安全运抵黄埔港。原告据此垫付运费人民币40,000元。但被告在确认运费40,000元后,仅支付原告人民币31,000元,尚余9,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人民币859.9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未按被告委托书要求时间配船,致涉案货物晚于正常时间运抵目的港,被告据此向收货人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元,原告对此应承担其代理过错引起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将人民币8,000元汇入法院帐户,由法院转交原告。

二、原告收到被告银行付款水单后,同意放弃本金其他部分及利息的请求,并签署调解书;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承担部分与前述第一项款项一起汇入法院帐户,由法院转交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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