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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管理处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欠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管理处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州市**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州发**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甲方)与徐州市**管理处(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了妥善处理乙方职工购买本市金泰小区二期18号楼纠纷问题,根据甲方同意的乙方向市规划局呈报的徐**(2004)87号《关于调整金泰小区一期幼儿园规划的请示》及徐州市规划局在2005年10月24日《徐州日报》上刊发的公示通告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金泰小区一期幼儿园4.5亩的开发用地交给乙方,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变更住宅规划实施开发建设,所建房屋作为解决职工已购房舍而未得到的金泰二期18号楼的安置房。二、乙方按建筑面积4600平方米、每平方米650元的楼花费,于开工和竣工时各付给甲方50%。三、为了有效解决泉山**发公司破产后遗留的金泰小区二期18号楼纠纷问题,甲方同意乙方以泉山**发公司的名义实施开发建设和销售,并委托徐州**产公司实施。四、……”。该协议签订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徐州市**管理处并未按协议第二条的约定给付原告相关款项。

2006年11月17日,徐州市**管理处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同意将上述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缓交至2008年6月30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于当日同意徐州市**管理处的该申请。由于徐州市**管理处在2008年6月30日前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遂于2008年7月2日向徐州市**管理处发出催款函,要求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付清280万元,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徐州市**管理处于当日收到该通知,但仍未给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上述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给付28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同意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给付该款的最后期限为2008年7月9日,因此,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应从2008年7月10日起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滞纳金。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徐州**限责任公司给付28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给付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280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支付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2800000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中**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告徐州**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州市**管理处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的权属属于泉山区开发公司,不属于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故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收取上诉人的所谓楼花费既不公平,也无依据。一审判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审被告徐州发**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二审期间,上诉人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提交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徐*土资地复(2002)字第21号批准用地通知书一份,证明涉案争议土地的权属是属于泉山**发公司,而不属于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够证明上诉人的主张。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提交2006年5月29日补充协议、2006年11月6日会议纪要、2007年3月26日徐州市**理处文件、徐州**开发公司的结算凭证等证据,证明徐州**开发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徐州市**管理处支付楼花款的义务,该笔款项被徐州市**管理处截流。上诉人徐州市**管理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支持上诉人的主张。

本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另查明,2004年12月6日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甲方)与徐州**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一份,就金泰小区幼儿园变更规划、改建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职工住宅楼事宜达成协议,约定:一、甲方同意由泉山**公司委托乙方无偿办理金泰小区一期幼儿园变更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职工住宅楼规划手续。……四、金泰小区一期幼儿园改建住宅楼项目,以泉**产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甲乙双方分别与泉**产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五、乙方承担全部各项建设费用。其中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50元,乙方按甲方与泉山区政府商定的建筑面积数额(按3500平方米,如有变化按泉山区政府要求的面积数额计算)和支付时间将该款交由甲方,由甲方支付给泉山区政府。……十一、乙方在规划定点建设中,供应甲方之外的楼房面积,由乙方自行处置,所有费用自理,其中每平方米650元楼花费用由乙方交由甲方,由甲方支付给泉山区政府。……。

2006年3月11日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甲方)与徐州**开发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依据泉山区政府与甲方于2005年12月31日签订的关于将金泰小区一期幼儿园4.5亩地变更为甲方职工住宅安置房的协议,在甲方与乙方于2004年12月6日签订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甲、乙双方认可2004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有效,继续履行,……。三、甲乙双方2004年12月6日协议第五、十一条中关于乙方支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楼花费),乙方按泉山区政府与甲方2005年12月31日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履行。……。

徐州市**管理处与徐州**开发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书》后,徐州**开发公司已将协议中约定的楼花费全额支付给徐州市**管理处。

2006年5月29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甲方)与徐州市**管理处(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根据2005年12月31日协议第二条及第四条约定,乙方楼花费开工和竣工时各付给甲方50%,为顾全大局,安抚民情,有利于新房正常建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先期支付甲方100万元楼花费,因此,甲方应于6月5日始开工,实施金泰小区配套建设。

在2005年12月31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甲方)与徐州市**管理处(乙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还约定,乙方与杨**之间就金泰小区18号楼纠纷问题,由乙方与杨**另行解决;徐州市规划局公示通告的《金泰小区一期变更公示说明》的所有配套项目由甲方出资建设,并确保达到与公示通告第6条同时建设,同时组织规划验收。协议签订后,徐州市**管理处已支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楼花费100万元。

本院还查明,徐州市**管理处与徐州**产公司、杨**之间因金泰小区18号楼产生的纠纷,徐州市**管理处已将徐州**产公司、杨**诉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现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2005年12月31日、2006年5月29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徐州市**管理处之间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因金泰小区二期18号楼产生的纠纷。从双方签订的协议的内容判断,徐州市**管理处对于约定支付楼花费的用途是知晓的,徐州市**管理处也已履行了部分义务。同时双方在《协议书》中还约定了徐州市**管理处与杨**之间就金泰小区18号楼纠纷问题,由徐州市**管理处与杨**另行解决,该纠纷现正在法院审理之中。其次,从徐州市**管理处与徐州**开发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看,楼花费的实际支出人并非徐州市**管理处,而是由徐州**开发公司将楼花费支付给徐州市**管理处,再由徐州市**管理处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开发公司也已按约定将楼花费全额支付给了徐州市**管理处。综上,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与徐州市**管理处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徐州市**管理处给付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2800000元及2800000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并无不当。上诉人徐州市**管理处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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