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三佳可株式会社因与李**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5)宁*五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三佳可株式会社以与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佳可株式会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三佳可株式会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15元,减半收取11207.5元,由三佳可株式会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