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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阳国际**上海分公司与上海**限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阳国际**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无悖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凯阳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4.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2.37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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