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浙江鸿**限公司、朱**欠款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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